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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食,放生,打坐就能代表正法吗?佛经才是验证正邪的标准!!!     显示用户列表 团队管理 佛运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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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五阴十八界,涅盘如来藏,般若道种智,函盖一切法。一切最胜故,与此相应故,二所现影故,     三位差别故,四所显示故,如是次第现。具足解脱道,及佛菩提道,求正觉佛子,一切应受持。

       

  作者信息及帖子信息: 你是本帖的第 1607 位读者 
彼岸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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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【藏密男女双修】是不是已经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?

转自普度论坛http://www.puduw.com/bbs/ShowPost.asp?ThreadID=9531


宗喀巴《密宗道次第广论》卷十一寅三 修行供养灌顶卯一 修行供养辰一 修曼陀罗巳一 修彩土曼陀罗法:【明妃颜殊妙,年可十五六,香花善庄严,欲乐于坛中。德带摩摩格,慧者加持彼,放寂静庄严,佛住虚空界。】

 

宗喀巴《密宗道次第广论》卷十三明上三灌顶后依及结行仪轨品第十之一 酉二 密灌顶:【先供物请白者,以幔帐等隔成屏处,弟子胜解师为金刚萨埵,以具足三昧耶之智能母,生处无坏,年满十二等之童女,奉献师长。如〈大印空点〉第二云:「贤首纤长目,容貌妙庄严,十二或十六,难得可二十,廿上为余印,令悉地远离,姊妹或自女,或妻奉师长。」】

 

宗喀巴《密宗道次第广论》卷十四戌二 时轮规:〈时轮本释〉,如前所说瓶等四种灌顶有二传法。二瓶灌顶前已说讫,为闻经等所传前密灌顶,除说由覩业印婆伽获得欢喜,余皆同前。为讲经等所传后密灌顶,(399)谓由师长与自十二至二十岁九明等至,俱种金刚注弟子口,依彼灌顶。如是第三灌顶前者,与一明合受妙欢喜。后者,随与九明等至,即由彼彼所生妙喜。

 

如上宗喀巴在其著作《密宗道次第广论》中说:要以胜妙姿色之年轻美少女,或以相貌稍劣的年轻少女,或以已经年届二十的女孩子,【供养上师令悦】。甚至以【未逾二十之自妻、姊妹,或以家中年少之女儿,用来供养上师】。以女子来取悦于上师,然后方可获得上师传此秘密灌顶之传授。

 

复次宗喀巴不但要与女童行淫,还要女童吞食行淫后之淫液。

 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: 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
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  
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  
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  
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  
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  
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。
  

第二百三十七条 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

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

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什么是猥亵儿童罪?

 

请参看重庆律师热线对猥亵儿童罪的解释:http://www.newcq.com/info/2759-1.htm

 

 

猥亵儿童罪,是指为寻求性刺激而将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猥亵儿童的行为。 

    儿童,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男、女未成年人,其生理发育尚未成熟。 

    本罪的特点是: 

一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心健康权; 

二、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: 

1、采用暴力、威胁、其它手段强制猥亵儿童; 

2、采用利诱、引诱等手段骗取猥亵儿童; 

3、实施了各种寻求性刺激的方式对儿童进行猥亵、鸡奸的行为。 

三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、女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; 

四、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,行为人具有通过对儿童的猥亵达到性满足和寻求性刺激的目的。 

    猥亵儿童罪,刑法规定: 

    比照猥亵、侮辱妇女的处罚规定从重处罚。

 

如上所举宗喀巴在《密宗道次第广论》之教言,为求秘密灌顶,需要供养九位十二岁到二十岁的女童,并要一一与这九位女童行淫。真是令人发指!

 

再看看《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》对此等狂徒的预计:

 

《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 》卷9:【又善男子,受阴虚妙,不遭邪虑,圆定发明。三摩地中,心爱根本,穷览物化性之终始,精爽其心,贪求辨析。尔时天魔候得其便,飞精附人,口说经法。其人先不觉知魔著,亦言自得无上涅槃。来彼求元善男子处,敷座说法。身有威神,摧伏求者。令其座下,虽未闻法,自然心伏。是诸人等,将佛涅槃菩提法身,即是现前我肉身上。父父子子,递代相生,即是法身常住不绝。都指现在即为佛国。无别净居及金色相。其人信受,亡失先心。身命归依,得未曾有。是等愚迷,惑为菩萨。推究其心,破佛律仪,潜行贪欲。口中好言眼耳鼻舌,皆为净土。男女二根,即是菩提涅槃真处。彼无知者,信是秽言。此名蛊毒魇胜恶鬼年老成魔,恼乱是人。厌足心生,去彼人体。弟子与师,俱陷王难。汝当先觉,不入轮回。迷惑不知,堕无间狱。】

 

《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 》卷9︰【阿难当知是十种魔于末世时。在我法中出家修道。或附人体或自现形。皆言已成正遍知觉。赞叹淫欲破佛律仪。先恶魔师与魔弟子淫淫相传。如是邪精魅其心腑。近则九生多逾百世。令真修行总为魔眷。命终之后毕为魔民。失正遍知堕无间狱。】

 

在此提醒那些藏密之徒,仍然迷于宗喀巴所教导男女双身修法,痴心即身成佛之人,若不早日觉醒,毕竟与国法所不容,不但触犯国家法律,还要毁身破戒,命终毕竟沉沦无间地狱!岂不悲哉!

 

而师徒淫淫相传乃是师徒乱伦,复又因与夫妻外之第三者行淫必将造成社会问题,于佛教徒而言又是违犯邪淫,因此,于此奉劝网友︰不论你所接触是何宗教,只要是必须与人有所谓男女接触的宗教仪式,都是邪教,一定要尽快远离,以免后悔不及。

 

该帖子在 2006/7/10 8:14:47 编辑过

  离 线  2006-7-10 8:08:32 

CLARIN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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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数:14
注册:2006-7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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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2 楼 

对待密教邪众 不能光在网上辩论 还得来点真格的 应该向广大信众和社会大众暴光 再让警察逮他几个 就老实了

该帖子在 2006/7/25 20:11:34 编辑过

  离 线  2006-7-25 20:11:34 

王忠孝

积分:436
等级:小虾上路
帖数:36
注册:2006-12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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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1 楼 

佛法首先要符合世间法,佛法不离世间觉,违犯世间法,自然要受法律制裁,这在佛教《楞严经》中,早有说明,看看就知道了。所谓密宗的不合佛法的内容:如特异神通、男女双修、吃屎喝尿之类,都是修行到一定程度而容易出现的障道现象,佛在《楞严经》中都有介绍,修行人不能不读。《楞严经》不但是修行人的照妖镜,还是破解现实社会上邪教、伪气功、迷信和一切不如法等现象的极好教材,“得道的法华、开悟的楞严”,可见这两部经的重要,望人人都能通读《楞严经》,开悟宇宙与生命真谛的智慧。

该帖子在 2006/12/3 21:39:01 编辑过


   王忠孝

  离 线  2006-12-3 21:39:01 

Delun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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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数:4
注册:2007-8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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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0 楼 

藏密的这种修法是利用观想法来修,人是一个阴阳合体,男代表阳性,阴代表女性,看来你们是没有实修,佛法分教法和证法,要多看看一些经典,不要随便评述一些事情,这个对于你们的来世今生没有好处。藏传佛教也是佛祖说的法

该帖子在 2007/8/19 8:44:18 编辑过


   菩提本无树,明镜亦非台,本来无一物,何处惹尘埃

  离 线  2007-8-19 8:44:18 

彼岸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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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:2005-5-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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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9 楼 

引用回复
以下是引用Delun76在2007-8-19 8:44:18的发言:
藏密的这种修法是利用观想法来修,人是一个阴阳合体,男代表阳性,阴代表女性,看来你们是没有实修,佛法分教法和证法,要多看看一些经典,不要随便评述一些事情,这个对于你们的来世今生没有好处。藏传佛教也是佛祖说的法


这就是你们密宗弟子一向善于撒谎的手段!

狡辩言藏密双身法并非是用女人合修,是用观想。
 
然而事实非是如是。
 
如莲花生主张言:【自修本尊大乐不断,依具相悦意之女子。上等真实女,中等观想。】(曲肱斋全集(三)陈健民着,徐芹庭编,普贤王如来佛教会1991.7.10.出版精装本-P552)
 
如是莲花生主张用实体明妃之事业手印为“上”,认为观想明妃之智慧手印为“下”。
 
再如藏密上师陈健民亦作是见:
 
陈健民云:《《你不单只用观想,而且用实体的--用真正的女人,那么就是第三灌。为什么要用真正的女人?而不只是观想一个呢?因为观想的、他的物质条件(物质条件是指射出的精液)就不够了。用实体的(明妃),那物质条件就很够,他就等于有这个资本了--有这个被升华的资本,有这个本钱。有这个本钱,然后才能真正的修,才真正有智慧。譬如你观想个女的,你甚至观来观去,你鸡巴都硬不起来。你要有个真正的女人,它就硬起来,他就搞起来,他就发生真正的作用(能射出精液作为密灌甘露之用)。》》(曲肱斋全集(一)陈健民着,徐芹庭编,普贤王如来佛教会1991.7.10.出版精装本-P238)

藏密修双身法究竟用不用女人合修,由藏密诸师所言,已可知矣!

该帖子在 2007/8/19 14:10:34 编辑过

  离 线  2007-8-19 14:09:18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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